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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艾录: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26  

证券代码:301062          证券简称:上海艾录       公告编号:2024-014
债券代码:123229          债券简称:艾录转债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1);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14时00分至15时30分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9:25-9:30,9:30-11:30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2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达路88号上海艾录三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400,391,800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2,848,7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2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
   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马敏英、丁逸清律师通过
   现场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2,790,02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0.6577%。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147%。
   (4) 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7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1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147%。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安康先生主持。会议
   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
(或股东授权代表)审议议案情况如下:


议案1.00:《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6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75%;反对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061%;反对4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9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系特殊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陈安康、陈雪骐、张勤回避表决。


议案2.00:《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6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75%;反对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061%;反对4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9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系特殊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陈安康、陈雪骐、张勤回避表决。


议案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6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75%;反对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061%;反对4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9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系特殊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陈安康、陈雪骐、张勤回避表决。


议案4.00:《关于建设基地项目拟增加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800,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2%;反对
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061%;反对4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9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系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5.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800,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2%;反对
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061%;反对4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9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系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马敏英、丁逸清律师通过现场方式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