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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盛新材: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3月)2024-03-15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

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山东凯

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可持

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 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

咨询活动, 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 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

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

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 有效地

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 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

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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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提高

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 对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并具有相关

审计、财务、信息技术、营运管理、工程、法律等专业知识及恰

当的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

    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任何员工参与内部交叉审

计,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拒绝。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

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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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机构或个人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审计报告应

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有失实情况,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审计人员因被审机构及个人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

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审计人员不负审计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要求

    第九条    内部审计职责和要求: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

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

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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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部审计对象、依据、内容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计划、目标责任书、

经营方针、体系手册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

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

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

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内控审计:包括对被审计对象资金、物资、采购、生

产、营销等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状况的审查、分析

测试、评价,确定其可信程度,从而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作出鉴

定;

    (三)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

预算、结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

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承包租

赁等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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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离任审计: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人

员离任或调任的,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

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责任审计: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

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

益;

    (七)经济效益审计:定期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投资

行为及某项资产使用效益进行专项审计,以确定和检验其投资效

率和经济效益;

    (八)专项审计:对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经济活动有关

的特定事项,对公司有关机构、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   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董事会

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

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有权检查被审机构审计期间内的所有有关生产、

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

迟。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要求被审机构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

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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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被审机构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四)进行市场调查,询证供应商、客户等外部机构;

    (五)必要时有权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内部审计年度审计计划提

交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遇到举报或其他重要线索时,内部审计机构可确定临时审

计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前做好准备工作,重大项目应编制审计方案。

    1、根据各类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

     点。

    2、审计前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制

度和其他文件资料,尤其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同

时要求被审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3、根据审计内容抽调合适人选,组成审计小组。

   (三)实施审计前,事先提前 1-3 日向被审计机构下达审计

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机构要配合

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

    1、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或实物,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机构情况,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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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审计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进行测试;

       2、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

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适当的审计证

据;

       3、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收集和评价的

审计依据,以及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

       4、对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情况等问题,可随

时向有关机构和人员提出意见;

       5、审计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公司相关部门,对审计事

项中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

       6、审计过程中发现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延伸审计。

   (五)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机

构交换审计意见,并在 3 日内写出审计报告,由审计负责人报告

董事会,董事会向被审计机构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 跟踪检查审计

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确保被审计机构采取及时、合理、有效

的纠正措施。

   (七)完成审计事项后,及时对审计工作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监察部建立工作底稿制度, 并依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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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

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七章 内部审计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审计计划及其重大变更;

   (二)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审计结果、管理层对审计建议的

采纳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大审计发现及时报告;

    (三)内部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评价情况及改

进建议;

    (四)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五)审计监察部和审计人员管理及履职情况,影响内部审

计有效履职的限制因素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六)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要求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以及

其他需要向董事会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送审计结果报

告及被审计机构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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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内部审计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

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举报重大案件主要线索的员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机构和

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

任的建议: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资料的;

   5、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6、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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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玩忽职守、给被审机构或个人造成损失的;

   4、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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