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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盛新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3月)2024-03-15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4 年 3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
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山东凯盛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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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紧急情况可豁免上述
时限要求。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
(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
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
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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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经过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之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
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
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
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公司应当承担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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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其
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
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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