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山东凯 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加 荣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15-9:25, 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4 月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1 法律意见书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75,81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57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67,22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52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591,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425%。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4 月 8 日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 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一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1 项议案获得 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做年度述职报告。 2 法律意见书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5,8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8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5,8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8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5,8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8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5,8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3 法律意见书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8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5,8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8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5,8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8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5,8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8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4 法律意见书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王加荣先生、王永先生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9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8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5,8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8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津贴)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5,8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8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5 法律意见书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所持股份的 99.9812%;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5,8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8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 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