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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盛新材: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6月)2024-06-26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

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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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

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

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

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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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

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

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

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 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

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

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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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

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

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总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

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

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

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

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

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

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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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

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

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

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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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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