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凯盛新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4年6月)2024-06-26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2024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资产损

失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资产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

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和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资产,金融资产

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

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公司的资产发生减值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

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三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1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期末为季度末。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第六条 金融资产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的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

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

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

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

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

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

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关于金融工具减值中预期信用风险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期末评估

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

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1、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

于第一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

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

                              2
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

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3、如果该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

三阶段,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

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在期末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

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公

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

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对于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

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融资,无论是否存在重

大融资成分,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应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金

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

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

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

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

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3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第七条 存货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

取或转回存货跌价准备。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

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

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

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

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

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

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

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

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

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

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

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

    对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市价计提减值,对无市价的长期股

权投资,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计可回收

                             4
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

能恢复;

    (二)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

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企业出现巨额亏损;

    (三)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

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

发生严重恶化;

    (四)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

企业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

整顿、清算等;

    (五)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

益的其他情形。

    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

果存在减值迹象的, 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其中,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允许转回。

    第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

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

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

                              5
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条 固定资产

    公司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

    企业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

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一)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

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暂时不可能恢复;

    (二)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

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发生或在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

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五)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

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

产生负面影响;

    (六)其他表明该项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考虑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全

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

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6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

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

    公司按在建工程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

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工程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

干项情况时,应考虑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

准备:

    (一)该项工程已经停建 1 年以上并且预计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

开工;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

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

    公司按无形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

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

干项情况时,应考虑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

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

                              7
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

价值;

    (三)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存在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

期不会恢复;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难以对单项资产

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

的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按

照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

资产,不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三条 商誉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

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每年年度终了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

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

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

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8
    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

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

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

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公司确定的报

告分部。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

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

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

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受限抵减分摊至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

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

    (一)财务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逐项

检查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

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编制减值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

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

方的鉴证报告)等,并书面向财务部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

    (二)财务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按资产减

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

                             9
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审批权限

    采用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不需额外审批,按会计准则、

会计政策规定执行,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年初至报告

期末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董事会审议批

准:

    (一)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3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

    (二)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

    (三)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年初至报告期末扣除本

次所计提减值准备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即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总额之和)绝对值的比例在

100%以上。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公司经营层审批。



               第四章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一)公司及子公司如发生损失时,责任部门应向财务部提交书

面材料。财务部在对资产减值组织认真清理、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基础

                             10
上,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

汇总生成资产减值核销书面报告,根据审批权限提交决策机构进行审

批。

    (二)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证明损失无法追回的证据;

    7、其他认为必要的书面材料。

    (三)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对

资产减值进行账务处理。

    (四)发生资产减值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

    (五)发生资产减值应在获公司正式批准核销资产损失后,将相

关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追偿的债权等应继续追偿。

    (六)发生资产减值应在获公司正式批准核销资产损失后,还应

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
    (二)单笔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的 10%以上 30%以下(含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单笔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的 10%以下(含 10%),如当年资产减值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含),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每个年度汇总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批;如当年资产减值累计金额未超过 3000 万元,由公司经营层审

批实施。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监管规则,履行资产

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及核销,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核销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及

监事会意见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12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5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