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4年6月)2024-06-26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2024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资产损
失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资产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
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和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资产,金融资产
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
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公司的资产发生减值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
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三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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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期末为季度末。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第六条 金融资产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的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
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
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
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
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
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
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关于金融工具减值中预期信用风险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期末评估
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
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1、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
于第一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
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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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
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3、如果该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
三阶段,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
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在期末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
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公
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
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对于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
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融资,无论是否存在重
大融资成分,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应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金
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
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
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
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
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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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第七条 存货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
取或转回存货跌价准备。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
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
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
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
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
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
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
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
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
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
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
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
对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市价计提减值,对无市价的长期股
权投资,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计可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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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
能恢复;
(二)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
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企业出现巨额亏损;
(三)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
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
发生严重恶化;
(四)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
企业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
整顿、清算等;
(五)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
益的其他情形。
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
果存在减值迹象的, 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其中,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允许转回。
第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
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
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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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条 固定资产
公司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
企业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
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一)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
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暂时不可能恢复;
(二)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
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发生或在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
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五)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
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
产生负面影响;
(六)其他表明该项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考虑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全
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
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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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
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
公司按在建工程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
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工程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
干项情况时,应考虑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
准备:
(一)该项工程已经停建 1 年以上并且预计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
开工;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
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
公司按无形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
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
干项情况时,应考虑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
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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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
价值;
(三)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存在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
期不会恢复;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难以对单项资产
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
的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按
照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
资产,不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三条 商誉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
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每年年度终了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
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
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
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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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
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
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
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公司确定的报
告分部。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
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
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
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受限抵减分摊至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
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
(一)财务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逐项
检查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
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编制减值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
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
方的鉴证报告)等,并书面向财务部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
(二)财务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按资产减
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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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审批权限
采用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不需额外审批,按会计准则、
会计政策规定执行,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年初至报告
期末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董事会审议批
准:
(一)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3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
(二)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
(三)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年初至报告期末扣除本
次所计提减值准备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即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总额之和)绝对值的比例在
100%以上。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公司经营层审批。
第四章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一)公司及子公司如发生损失时,责任部门应向财务部提交书
面材料。财务部在对资产减值组织认真清理、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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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
汇总生成资产减值核销书面报告,根据审批权限提交决策机构进行审
批。
(二)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证明损失无法追回的证据;
7、其他认为必要的书面材料。
(三)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对
资产减值进行账务处理。
(四)发生资产减值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
(五)发生资产减值应在获公司正式批准核销资产损失后,将相
关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追偿的债权等应继续追偿。
(六)发生资产减值应在获公司正式批准核销资产损失后,还应
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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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笔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的 10%以上 30%以下(含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单笔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的 10%以下(含 10%),如当年资产减值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含),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每个年度汇总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批;如当年资产减值累计金额未超过 3000 万元,由公司经营层审
批实施。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监管规则,履行资产
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及核销,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核销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及
监事会意见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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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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