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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讯传媒: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2024-12-14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十二月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兆讯传媒广告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
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应在接到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
人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
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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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 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
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监事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
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并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
有效表决票的监事,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

议的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
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
事会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
手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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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或指定的公司
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
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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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制订,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由股东会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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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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