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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阿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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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4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

技园科技路 13 号希尔顿花园酒店六楼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张国涛先生因工

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

事黄水荣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2 人,所持股份总数 349,830,847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7.4555%(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0 人,所持股份总数 630,847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77%,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人,所持股份总

数 349,201,2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7.2981%。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8 人,所持股份总数 629,64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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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74%。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

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长张国涛先生、董事卢依雯女士、董事

赵冉冉女士、监事沈爱女士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87,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76%;

反对 43,2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7,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3.1516%;反对 43,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84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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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818,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4%;

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8,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8.0185%;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98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93,4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93%;

反对 36,5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04%;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93,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4.0710%;反对 36,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7863%;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427%。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93,4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93%;

反对 36,5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04%;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93,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4.0710%;反对 36,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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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3%;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427%。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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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谢伟奇




                                   经办律师:
                                                    李秋霭




                                                      202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