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阿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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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4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
技园科技路 13 号希尔顿花园酒店六楼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张国涛先生因工
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
事黄水荣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2 人,所持股份总数 349,830,847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7.4555%(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0 人,所持股份总数 630,847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77%,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人,所持股份总
数 349,201,2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7.2981%。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8 人,所持股份总数 629,64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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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74%。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
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长张国涛先生、董事卢依雯女士、董事
赵冉冉女士、监事沈爱女士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87,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76%;
反对 43,2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7,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3.1516%;反对 43,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84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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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818,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4%;
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8,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8.0185%;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98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93,4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93%;
反对 36,5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04%;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93,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4.0710%;反对 36,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7863%;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427%。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93,4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93%;
反对 36,5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04%;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93,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4.0710%;反对 36,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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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7863%;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427%。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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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谢伟奇
经办律师:
李秋霭
202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