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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阿股份: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04-27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发展所处阶段、盈利水平、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

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

分配政策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

见,兼顾好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关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当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及调整

    (一)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之前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执行情况,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所处阶段、盈利水平、经营发展

规划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确定是否需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二)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五、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