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 “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1-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4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 18 号深圳湾万丽酒店 3 楼宴会厅举行。公司董事长张国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1 人,所持股份总数 350,155,847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7.5368%(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9 人,所持股份总数 955,847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2390%,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0 人,所持股份 总数 349,499,2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7.3726%。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1 人,所持股份总数 656,647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42%。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2- 法律意见书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85,4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42%; 反对 3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55%;弃权 1,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5,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1.2490%;反对 3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8.6359%;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51%。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85,4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42%; -3- 法律意见书 反对 3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55%;弃权 1,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5,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1.2490%;反对 3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8.6359%;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51%。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85,4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42%; 反对 3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55%;弃权 1,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5,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1.2490%;反对 3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8.6359%;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51%。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85,4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42%; 反对 3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55%;弃权 1,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5,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1.2490%;反对 3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8.6359%;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51%。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 2024 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86,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44%; 反对 36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52%;弃权 1,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6,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1.3327%;反对 36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8.5522%;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51%。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85,4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42%; 反对 3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55%;弃权 1,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5,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1.2490%;反对 3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8.6359%;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51%。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84,9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41%; 反对 3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4,9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1.1967%;反对 3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8.8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5- 法律意见书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85,4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42%; 反对 3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5,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1.2490%;反对 37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8.75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85,4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42%; 反对 3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55%;弃权 1,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5,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1.2490%;反对 3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8.6359%;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51%。 本议案获通过。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49,785,4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42%; 反对 3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55%;弃权 1,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5,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1.2490%;反对 3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8.6359%;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51%。 -6-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谢伟奇 经办律师: 李秋霭 202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