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亿马: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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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目录 .................................................................................................................................................. 2
正文 .................................................................................................................................................. 3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 3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4
四、本次会议的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 4
五、结论性意见............................................................................................................................... 6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接受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披露。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的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进行审
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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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之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都是与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
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上述基础上,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
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等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会议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
于 2024 年 6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
new/index)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
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林明玲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 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26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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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
26,514,2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332%(总股本按扣除公司最
新披露回购专户持有股份数计,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 26,512,94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0.03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数 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即 2024 年 6 月 26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之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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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 1 项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所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 项
议案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12,9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87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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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
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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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郭锋
经办律师:
郭锋
胡婕涵
202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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