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亿马: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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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目录 .................................................................................................................................................. 2
正文 .................................................................................................................................................. 3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3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 3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4
四、本次会议的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 4
五、结论性意见............................................................................................................................... 6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接受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
“法律法规”)及《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披露。除非事先取得本所
的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进行审
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
1. 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之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都是与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
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上述基础上,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
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等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会议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
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
new/index)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
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林明玲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2. 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3
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6 人,代表股份数
26,710,4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3295%(总股本按扣除公司最
新披露回购专户持有股份数计,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 26,512,94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0.03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3 人,代表股份数 197,5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982%。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
日即 2024 年 9 月 13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之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
资格。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新增 2024 年度被担保主体及调剂担保额度的议案》;
2.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修订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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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会的 2 项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对所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2 项议案
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关于新增 2024 年度被担保主体及调剂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70,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7%;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5%;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32,1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6851%;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02%;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修订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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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66,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7%;
反对 40,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9%;弃权
2,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28,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803%;反对 40,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292%;弃权 2,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议案均属于特别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增加、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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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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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郭锋
经办律师:
郭锋
胡婕涵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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