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88 证券简称:力诺特玻 公告编号:2024-080 债券代码:123221 债券简称:力诺转债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3 日(星期二)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3 日 9:15-15:00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山东力诺特种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中辰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8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为 99,759,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股)的 43.57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股)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99,759,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 回购股)的 43.57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8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9,938,0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不含回购股)的 4.3412%。 其中现场出席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不 含回购股)的 0%;通过网络投票 85 人,代表股份 9,938,02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不含回购股)的 4.3412%。 3、公司独立董事刘媛女士作为征集人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75),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提案征集投 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刘媛女士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4、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公司董事长杨中辰、董事兼副总经理李雷、总经理孙鹏飞、副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谢岩、副总经理曹中永、财务总监李国、监事谢吉胜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董事兼副总经理宋来、董事王全军、独立董事潘广成、独立董事杨公随、独立董 事刘媛、监事会主席孙庆法、监事马一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655,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5%;反对 9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2%; 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33,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15%;反对 9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59%;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募集资金 专户销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659,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9%;反对 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3%; 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38,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48%;反对 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64%;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658,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4%;反对 9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1%; 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36,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97%;反对 9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48%;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618,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3%;反对 1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8%; 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796,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2%;反对 1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33%;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55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8%;反对 20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4%;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731,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01%;反对 20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15%;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549,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1%;反对 20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0%; 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727,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29%;反对 20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78%;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547,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8%;反对 20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5%; 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726,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98%;反对 20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28%;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匡彦军、耿佳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