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力诺特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

现场参会方式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1-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在山东省济南市

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中辰主持。

                                     2
                                                                      法律意见书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名。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126 名,代表股份 106,225,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不含回购

股)的 46.4018%。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12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6,225,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不含回购股)的 46.401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122 名,代表股份 1,227,06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360%。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长杨中辰、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谢岩、副总经理曹中永、财务总

监李国、独立董事刘媛现场出席本次会议。总经理孙鹏飞、董事兼副总经理宋来、

董事兼副总经理李雷、董事王全军、独立董事杨公随、独立董事潘广成、监事会
                                      3
                                                                法律意见书

主席孙庆法、监事马一、监事谢吉胜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

方式列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05,963,5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34%;反对 26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464%;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65,06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483%;反对 261,700

                                   4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272%;

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匡彦军



                                             经办律师:

                                                          耿佳祎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