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鑫宏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20  

证券代码:301310             证券简称:鑫宏业         公告编号:2024-030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即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2,842,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75.01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6,31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68.29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52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246%。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7,13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34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66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831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47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171%。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2024年中

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卜晓华、孙群霞、杨宇伟、淮安欧原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淮安爱兴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65,171,60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7,66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

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6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胡璿律师、应佳璐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鑫宏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