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鑫宏业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 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27.47 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7.28 元,并于 2023 年 6 月 2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97,098,6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75,001,536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7.24%;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22,097,064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76%。 2023 年 12 月 4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限售期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股份数量为 1,250,170 股,占公司总 股 本 的 1.29%, 具 体情 况 详见 公司 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 在巨 潮 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 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股 份数量为 7,438,6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60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5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 032)。 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97,098,6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本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 135,938,040 股。除此之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72,823,900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公司总股本为 135,938,04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92,837,780 股(包含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26,1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8.29%;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43,100,2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1.7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共涉及限售股东数量为 2 户,股份数量为 26,1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2073%。因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67.28 元/股,触发其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 件,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 2 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 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本次解 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52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01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持有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持有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东 承诺如下: 1、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杨宇伟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2 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 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 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 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 股份减持计划。 3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 8、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 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9、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10、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2、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丁浩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 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 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4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 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违背 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6,1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2073%。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2 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占总股本比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限售股份类型 股东姓名 数量(股) 例(%) (股) 首次公开发行前 杨宇伟 25,200,000 18.5379 25,200,000 已发行的股份 丁浩 910,000 0.6694 910,000 5 所持限售股份 占总股本比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限售股份类型 股东姓名 数量(股) 例(%) (股) 合计 26,110,000 19.2073 26,110,000 注:股东杨宇伟现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25,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8.5379%,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股东丁浩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91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 0.6694%,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股) (%) (股) (股) (股) (%) 一、有限售条件流 92,837,780 68.29 - 26,110,000 66,727,780 49.09 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92,837,780 68.29 - 26,110,000 66,727,780 49.09 二、无限售条件流 43,100,260 31.71 26,110,000 - 69,210,260 50.91 通股 三、总股本 135,938,040 100.00 - - 135,938,040 1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 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鑫宏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 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鑫宏业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魏思露 陈 颖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