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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裕能: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5-1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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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8),该会议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
项。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
《关于取消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津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
提请增加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新增提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提交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议案暨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对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以及取消部分
议案相关事项进行公告。除上述提案调整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均保持不变。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15:00 在湖南省湘潭市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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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区鹤岭镇日丽路 1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准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
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情形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公司独立董事钟超凡先生针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征集期限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经核查,截至征集结束时
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
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
件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股 份
130,631,7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2507%;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 131
名,代表公司股份 247,752,6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7173%,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 136 名,代表公司股份
378,384,3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680%;其中,中小股东 131 名,代表公司
股份 147,703,2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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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除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及本所见证律师,
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
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
序,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在网络投票结
束后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318,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26%;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2、《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318,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26%;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3、《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318,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26%;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338,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9%;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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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657,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1%;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5、《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315,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17%;反对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6、《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332,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6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弃权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651,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7、《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302,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85%;反对 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621,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8%;反对 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8、《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306,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4%;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625,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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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2%;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9、《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
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784,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1%;反对 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7,734,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3%;反对 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1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4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7,235,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963%;反对 1,128,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3%;弃权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11、《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259,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69%;反对 84,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577,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1%;反对 84,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9%;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12、《关于 2024 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335,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1%;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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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654,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弃权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13、《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130,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29%;反对 232,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弃权 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449,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1%;反对 232,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7%;弃权 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14、《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128,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23%;反对 235,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 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447,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6%;反对 235,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2%;弃权 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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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134,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40%;反对 228,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弃权 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453,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8%;反对 228,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0%;弃权 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16、《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
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农银(湖南)壹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安义两型弘申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两型弘申二号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6,999,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77%;反对 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949,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反对 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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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罗    峥   律师                       谭程凯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宋炫澄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