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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福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11-29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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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担任职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
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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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
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
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余额不足 1,000 股(不含本数)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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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
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定。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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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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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一)董监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的;

    ()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二)董监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 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
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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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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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公
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
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当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前述
人员应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
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同步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
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当日书面告知
董事会秘书,并在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二个交
易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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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
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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