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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反商业贿赂制度2024-04-04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反商业贿赂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生产经营活动,预防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商业贿赂,强化公司治理的

长效预警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各种不正当

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

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

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

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提供、承诺、给付、索取或收受现金、有

价物或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

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公司内部员工不得接受商业贿赂。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对外联络活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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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公司反商业贿赂工作,督促管理层建立

健全包括预防商业贿赂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七条 公司组建反商业贿赂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对公

司反商业贿赂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工作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组员包括总裁、监事会主席、审计

监察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总部是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受理举报、组

织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九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商

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商业贿赂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条 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管理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公司规定向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或接受现金、

物品或其他馈赠;

    (二)以捐赠名义,通过给予财物或其他以获取交易、提供服务

机会、优惠条件等等经济利益;

    (三)给予或收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旅游等活动;

    (四)给予或收受会员卡(券)、消费卡(券)、购物卡(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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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有价证券;

    (五)将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提供给相关方使用,或接受相关

方提供的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

    (六)给予或收受各种不当干股或红利;

    (七)假借宣传费、促销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

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来输送或获取利益的;

    (八)通过赌博等方式给予、收受财物来输送或获取利益的;

    (九)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

    (十)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资金自己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不得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虚报

费用、截留资金等。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得从合作方处收受或索取个人利益,或为

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

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切实理解反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帮助员工识别依法

合规与违法犯罪、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发生商业贿赂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

持续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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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根据需要

将处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理:主动交代违规违

纪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

检举揭发他人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强迫、唆使、威

胁利用他人违规违纪的;拒不改正错误、拒不赔偿经济损失或退赔违

纪所得的;多次违规违纪的。

    第十九条 商业贿赂数额巨大的,公司保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权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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