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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4-04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

持续、高质量发展,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环境保护、社会

责任及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

推动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的发展。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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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 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协助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统筹推动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体系建设(以

下简称“ESG”),研究及制定公司的 ESG 愿景、目标、策略及架构,

确保其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需要及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

求;

       (二) 关注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及机遇,并

就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业务影响提供建议;

       (三) 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及重大事项,并推动、指导 ESG 工

作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应建议;

       (四)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ESG 培训,定期监督检查公司

ESG 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就改善 ESG 绩效表现提供建议;

       (五) 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

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工作小组筹备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执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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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并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

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

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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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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