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直股份: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1-03564号)2024-12-26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4]第 1-03564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 China, 100083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4]第 1-03564 号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

说明》(以下简称“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

说明”)进行了审核。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编制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

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

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

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




                                                  - 1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 China, 100083




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止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其它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2 -
3,059,7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