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发展:监事会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书面审核意见2024-08-20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保利发展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查,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
转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
三、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的《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集
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保利集团参与认购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
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公司拟与保利集团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协议》的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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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
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充分保护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资有权监管单位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
司按照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推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工作,同意将本次发行的相
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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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监事签名:
孔峻峰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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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监事签名:
龚 健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年 月 日
4
(本页无正文,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监事签名:
李红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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