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舆情管理制度2024-12-20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
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
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事件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中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
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
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
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上市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
网络媒体、上证 e 互动平台问答、股吧及公司同行业网站等各类型互
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在最短时间内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化解。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切实化解负面舆情,全力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组织舆情工作组第一时间
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舆情工作组组长;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
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
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
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
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
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
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来电、来访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
息披露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积极处理舆情信息
的正向态度;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
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
采取法律手段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
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波动,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
时亦同。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