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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ESG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0-31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ESG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
续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下设环境、社会及治理管理委员会(“ESG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ESG 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环
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ESG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ESG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ESG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可设立ESG工作组配合ESG管理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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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目标、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工作的目标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风险及机遇进行识别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审阅公司对外披露的环境、社会及治理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ESG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ESG 管理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ESG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ESG管理委员会主
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
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ESG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临
时会议由ESG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ESG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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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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