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要求,上海大名城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董事局就在任独立董事郑启 福、田新民、陈金山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 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局专门委员会委员或召集人以外的其 他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4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