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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发科技:金发科技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1-11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2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
         务人”),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
         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为辽宁金发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以下
         简称“大连银行”或“债权人”)提供最高额人民币 30,000.00 万元的
         担保。
     截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金发科技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人民币 52.87 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截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33.78 亿元,超过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 50%,
         均系金发科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2024 年 1 月 9 日,金发科技与大连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DLS 连 202401020023B01),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
额为人民币 30,000.00 万元。
    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向辽宁金发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
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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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辽宁
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 60
万吨 ABS 及其配套装置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40 亿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辽
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其中为辽宁金发新增担保额度
40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
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辽宁金发的担保余额为 52.87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 55.87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24.13 亿元,其中,经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95 亿元,经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22.18 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583,086,963 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6PLY1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 年 1 月 20 日
    法定代表人:刘团结
    营业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至 2050 年 1 月 19 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塑料制品制造;工程塑

                                     2/5
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
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金发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金额(元)
   1         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44.0992%                  2,903,086,963
   2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5580%                  1,880,000,000
   3          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2.7857%                  1,500,000,000
   4          盘锦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5571%                  300,000,000
 合计                  /                           100%              6,583,086,963
   注: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原名为“盘锦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为金发科技控股
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辽宁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度
  总资产(元)      负债总额(元)        净资产(元)       营业收入(元)      净利润(元)
13,304,184,068.93   6,846,480,719.21      6,457,703,349.72    808,470,567.04      -17,349,082.42
                    2023 年 9 月 30 日                                2023 年 1-9 月
  总资产(元)      负债总额(元)        净资产(元)       营业收入(元)      净利润(元)
14,746,548,419.83 8,831,342,637.64   5,915,205,782.19 4,749,945,019.16           -539,394,261.68
    注:2022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1 月 9 日,金发科技与大连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DLS 连 202401020023B01),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被担保主债权
       金发科技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4 年 1 月 9 日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包括
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大连银行与辽宁金发之间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
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信用证开证协议、开立担保协议、国
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等协议(前述合同及协议合称“主合同”)项
下发生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 万元的债权。
       3、 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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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
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
关损失)、甲方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费、
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鉴定费等)以及债务人在
主合同项下其他所有的应付费用;生效法律文书项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
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4、 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 保证期间
    (1)如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
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
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付款之日起
三年。
    (3)如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
三年。
    (4)如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日起三年。
    (5)如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自
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
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
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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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
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
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
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
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就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33.78
亿元,占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 80.94%,均系金发科
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向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不存
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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