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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发科技:金发科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11-13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2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是否为关联担保:否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 5 亿元
     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 53.12 亿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外担保余额超过 2023 年经审计净
         资产 50%,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次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2024 年 11 月 11 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
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大连
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 亿元。
    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向辽宁金发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
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1/5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辽宁
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 60 万吨
ABS 及其配套装置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40 亿元。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辽宁金
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及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结算等业务提供担
保,其中为辽宁金发新增担保额度 44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3.12 亿元,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30.88 亿元,其中,经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
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7.77 亿元,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为 23.11 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6PLY18
    成立时间:2020 年 01 月 20 日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注册资本:658,308.6963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 ABS 合成树脂及 ABS 改性塑料、SAN、MMA、
丙烯腈、丙烯、氢气等。

                                     2/5
       与本公司关系:辽宁金发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辽宁金发直接持股
28.5580%;公司持有其控股子公司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
锦金发”)33.0579%股权,公司对盘锦金发的表决权比例为 96.6942%;盘锦金发
对辽宁金发持股 44.0992%。辽宁金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金额(元)
   1         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44.0992%                2,903,086,963
   2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5580%                1,880,000,000
   3          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2.7857%                1,500,000,000
   4          盘锦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5571%                300,000,000
 合计                      /                             100%                6,583,086,963

       辽宁金发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辽宁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度
    总资产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448,029.99          918,596.08        529,433.91           641,809.10     -116,235.50
                 2024 年 9 月 30 日                                2024 年 1-9 月
    总资产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524,454.51       1,100, 246.35        424,208.16           521,078.39     -106,139.64
注: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与大连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
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 被担保主债权
       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4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7 年 7 月 19 日(包括该
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大连银行与辽宁金发之间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
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信用证开证协议、开立担保协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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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等协议(前述合同及协议合称“主合同”)项
下发生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债权。
    3、 保证担保范围
    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
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
关损失)、甲方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费、
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鉴定费等)以及债务人在
主合同项下其他所有的应付费用;生效法律文书项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
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4、 保证方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 保证期间
    (1)如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
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
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付款之日起
三年。
    (3)如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
三年。
    (4)如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日起三年。
    (5)如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自
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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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
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
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
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
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
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
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92 亿元,
占 2023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78.61%,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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