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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发科技:金发科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11-26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6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是否为关联担保:否
     本次担保金额:美元 4,500 万元,折合人民币 32,062.50 万元
     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 58.90 亿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 2024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外担保余额超过 2023 年经审计净
        资产 50%,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次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发科技”)全资
子公司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
算、外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事宜,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
下简称“恒生银行广州分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 4,000 万元,折合人民币 28,500.00 万元;
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
为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 500 万元,折合
人民币 3,562.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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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外币按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算。
    宁波金发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2 日、2021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
(临时)会议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宁波金发
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宁波金发向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等银团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的贷款,宁波金发拟
将持有的 6 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资产抵押给银团,同时由金发科技为上述银团贷
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金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 2021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及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结算等业务提供担
保,其中为宁波金发新增担保额度 42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宁波金发担保余额为 58.90 亿元(其中包
含为银团贷款提供的担保余额 30.07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13.17 亿元(其中
经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用于银团贷款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将不再
使用,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3.17 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3,145.5378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586519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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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2011 年 4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黄河生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宏源路 168 号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 PP 合成树脂及 PP 改性塑料、丙烯、氢气等。
    与本公司关系:宁波金发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宁波金发直接持股
80.44%,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
公司间接持股 19.56%,合计持有宁波金发的股权比例为 100%。
   宁波金发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宁波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度
   总资产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970,855.76         741,762.31  229,093.44    440,990.66      -72,116.76
               2024 年 9 月 30 日                   2024 年 1-9 月
   总资产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987,165.66         784,058.20  203,107.46    476,195.41      -25,985.98
    注: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向恒生银行广州分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宁波金发提供最
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2、 担保最高债权额:美元 4,000 万元
   3、 主协议:被担保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或期间内不时与债权人签署的
       各类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及其后续的任何修改、补充和重述。
   4、 担保债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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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担保人在主协议项下或与主协议有关而由被担保人不时欠付债权人的以
及不时对债权人产生/负有的所有款项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被担保人欠付和/或应付给债权人的任何债务(无论是基于贷款、融资或
       交易,亦无论是否为或有债务);
    (2) 上述债务之上已经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和罚息;
    (3) 实现主协议和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催
       收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
       等;
    (4) 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5) 被担保人应向债权人偿还的或以其它方式应向银行支付的、与主协议有
       关的不论何种性质的费用、开支、支出和/或款项。
    5、 债权确定期间:自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2 日;或在债权
       人向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承担本保证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之
       日提前到期,且该等情形下该日将视作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
    6、 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7、 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起三年。如果任意被担保债务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担
       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二)公司向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
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2、 担保最高债权额:美元 500 万元
    3、 主协议
    被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一份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的《中国银行间市
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 年版)》(包括其补充/附属协议及所有交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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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约定,不论交易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以及对该等文件的不时修改、补
充或更新。
   4、 担保债务范围:
    被担保人在主协议项下或与主协议有关而由被担保人不时欠付债权人的以
及不时对债权人产生/负有的所有款项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被担保人因债权确定期间内与债权人订立的交易,以及债权确定期间开
       始前双方之间已经存在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而欠付和/或应付给债权
       人的任何债务;
    (2) 上述债务之上已经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3) 为实现主协议和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
       催收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
       费等;
    (4) 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5) 被担保人应向债权人偿还的或以其它方式应向银行支付的、与主协议有
       关的不论何种性质的费用、开支、支出和/或款项。
   5、 债权确定期间:自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2 日;或在债权
       人向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承担本保证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之
       日提前到期,且该等情形下该日将视作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
   6、 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7、 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起三年。如果任意被担保债务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担
       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持
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
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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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需要,且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拥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相对可控。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92 亿元,
占 2023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78.61%,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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