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2024-06-06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4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签署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分
别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和 2023 年 4 月 7 日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将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到期。
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与邱宇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表决
权委托期限至 2026 年 6 月 7 日。
特别风险提示: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尚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
导致提前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原表决权委托事项概述
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与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
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邱宇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合计 184,497,185 股所
对应的表决权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恒集团行使,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为自
协议生效之日起 36 个月。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与邱宇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
托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延长 14 个月至 2024 年
6 月 7 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4 月 2 日、4 月 9 日、2023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与重庆
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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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临 2020-15)、《中恒集团关于收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广西国
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40)、《中恒集团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收购重庆莱美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41)、《中恒集团关于公司与莱美
药业原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3-33)。
二、本次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委托人(甲方):邱宇
受托人(乙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4 年 6 月 4 日
甲方系莱美药业的合法股东,甲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将其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的全部股份(截至目前,甲方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合计 118,254,000 股)所
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11.20%)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
行使。现甲方将有关表决权事宜委托乙方如下:
1.委托股份范围
委托的股份包括截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日甲方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的全
部股份,及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甲方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
增、拆分股份和配股等原因而衍生增加的直接持有的股份。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若甲方因主动减持股份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被动减
持其所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发生变化的,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
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减持后甲方持有的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仍委
托乙方行使。
2.委托事项
甲方将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
有权代表甲方在莱美药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表决公司的
经营决策、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
法权利相关的事项。
3.委托期限
上述委托自本委托书生效之日起生效,至 2026 年 6 月 7 日止。到期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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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继续委托,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署新的委托书。
尽管有前述规定,表决权委托协议于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下列事项之一发生时
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表决权委托协议;
(2)乙方滥用甲方委托的表决权作出严重损害甲方、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决议或行为。
4.权利权限
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莱美药业股东大会的相
关规定,独立行使表决权,无需再征得甲方同意或授权。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邱宇先生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会对
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直接持有莱美药业股份 247,426,064 股,占莱美药
业 总 股 本 的 23.43% ; 通 过 接 受 邱 宇 先 生 表 决 权 委 托 拥 有 莱 美 药 业 股 份
118,254,000 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11.20%;通过一致行动人南宁中恒同德医
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莱美药业表决权股份 21,447,778 股,
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2.03%;通过一致行动人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拥有莱美药业表决权股份 11,111,111 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1.05%。综上,公司合计拥有莱美药业表决权股份 398,238,953 股,占莱美药业总
股本的 37.71%。
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尚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提前终止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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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莱美药业原
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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