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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2024-12-07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02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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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会议议案




                                        议案目录


序号                                     议案名称                                 页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
议案 1                                                                             2
         转让公司持有的莱美药业 23.43%股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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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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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公司持有的
             莱美药业 23.43%股份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4 年 11 月 26 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以
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公司持有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3.43%股份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鉴于我国当前医药政策的走向及医药市场的最新发展趋势,
中恒集团计划在战略层面进一步优化业务布局,专注于心脑血管
疾病等关键领域。为实现资产结构的优化,改善中恒集团经营业
绩,公司拟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转让公司直接持有的重庆莱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股份,以提升整体运
营效率。
     (一)转让股份涉及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莱美药业
股票代码           300006.SZ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6219193432
法定代表人         梁建生
成立日期           1999 年 9 月 6 日
上市日期           200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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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5591.1205 万元人民币
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
注册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 99 号
                      一般项目: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粉针剂、片剂、大容量注射
                      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含激
经营范围
                      素类)、胶囊剂(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二)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项目
                                             1-9 月                          1-12 月
            资产总额                            3,036,776,606.48                2,890,879,605.71
            短期借款                             174,437,510.01                  113,5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781,895,823.09                  562,272,340.10
            负债总额                             929,265,830.03                  768,713,644.87
           归母净资产                           2,055,614,352.68                2,080,651,568.51
            营业收入                             605,644,339.58                  895,592,665.42
            利润总额                              -10,698,259.94                    3,594,339.63
           归母净利润                             -26,416,692.10                   -8,927,328.4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1,251,933.19                   81,531,393.12
      注:上述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12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四川华信(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 1-9 月的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标的公司前十大股东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莱美药业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排                                                          持股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名                                                          比例      股份状态      数量
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7,426,064       23.43%       不适用            0
2     邱宇                               118,254,000       11.20%         冻结  118,254,000
      同德乾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
3     司-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         21,447,778       2.03%      不适用                0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西国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4     有限公司-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         11,111,111       1.05%      不适用                0
      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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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唐洪梅                             8,165,100   0.77%    不适用         0
 6   江文亮                             7,809,000   0.74%    不适用         0
 7   陶仲华                             6,817,063   0.65%    不适用         0
 8   罗慧雄                             5,492,518   0.52%    不适用         0
 9   曹磊                               4,813,363   0.46%    不适用         0
10   杨海涛                             4,460,000   0.42%    不适用         0

      (四)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股份数量及性质
      公司直接持有莱美药业 247,426,06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23.43%);通过控股子企业南宁中
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莱美药业
21,447,778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2.03%);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莱美药业 268,873,842 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25.46%),为
莱美药业控股股东。此外,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广西广投国宏健康
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莱美药业 11,111,111 股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1.05%)。
      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直接持有
的莱美药业 247,426,06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
药业总股本的 23.43%)。转让完成后,莱美药业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
      (五)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6 号)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价格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
(2024 年 11 月 27 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
术平均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莱美药业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两
者中的较高者。最终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通过的征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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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为准。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如果莱美药业发生派息、送股、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
调整。
    二、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公开征集的拟受让股份
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格条件(参与本次征
集的法律主体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可
视为意向受让方具备相应条件,但提交的对应佐证资料应当由其
符合资格条件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盖章确认;组成联合体共
同作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内至少一个主体需满足下述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
东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为公司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受让方在实
际受让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时可以由受让方指定的、且与受让方受
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律主体实施;
    3、若为两个以上法律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作为拟受让方,
则联合体内各法律主体需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前签署《联合体协
议》;
    4、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具有医药制药
行业背景;若为联合体,则其中主要受让方需具有医药制药行业
背景。
    5、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应针对拟转让的全部股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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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受让申请的,视为未提出受让申请。若联合体作为意向受让
方,则联合体内任一参与方受让股份的最低比例应不低于莱美药
业总股本的 5%,且认购股份合计数应当与本次拟转让数量相等;
    6、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7、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明晰的经营
发展战略;
    8、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具有稳健的财
务状况,具有合法、可靠的资金来源和足够的现金支付能力,具
备良好的商业信用,保证能够按照国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足额
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9、意向受让方不存在有损莱美药业利益的关联关系和利害
关系;
    10、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备促进莱美药
业持续发展和改善莱美药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11、意向受让方应遵守与莱美药业股份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要求,如受让方与莱美药业存在同业竞争,需制定规范
同业竞争的可行方案,不损害莱美药业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12、意向受让方及其直接或者间接股东或出资人、及其指定
的同一控制下的交易主体已就本次受让股份履行了必要的内部
决策程序;
    13、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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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中恒集团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持有广西利穗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利穗投资”)15,000 万元合
伙份额。
    意向受让方需在应标时提出对利穗投资相关债务的解决方
案,原则上满足:(1)按照不低于 15,000 万元承接中恒集团持
有的利穗投资 15,000 万元合伙份额,并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
(2)担任利穗投资的普通合伙人;(3)利穗投资优先级合伙人
享有 38,580 万元合伙份额投资成本及 4%(年化单利)预期收益
的优先分配权;(4)利穗投资优先级合伙人享有的 38,580 万元
合伙份额投资成本及 4%(年化单利)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
务。意向受让方应签署针对本事项的《关于承接广西利穗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承诺》,经中恒集团认可,意向
受让方可直接或由关联方、或协调其他非关联方承接前述中间级
份额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三)加分项
    1、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能
为莱美药业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莱美药业
增资、借款、担保等。
    2、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莱美药业有明
晰的长期发展战略及规划,能够实现资源互补及现有业务的转型
升级;
    (四)意向受让方承诺事项
    1、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受让莱美药业股份后,其所持有的莱
美药业股份须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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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受让股份进行锁定,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减持。
    2、意向受让方如与莱美药业存在同业竞争的,需承诺制定
规范同业竞争的可行方案,不存在损害莱美药业及其股东的合法
权益的情况。
    3、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购买并
持有莱美药业股份的情况。
    4、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莱美药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
管理团队经营状况等信息,已通过莱美药业公开披露信息及其他
合法方式完成必要的尽职调查手续,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不
会以未完成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为由拒绝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并履行相关义务。
    5、意向受让方承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次公开征集受让方的确定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通
过发布公开征集公告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完成本次转让。本次公开
征集期满后,公司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本次公开征集转让条
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综合评审,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
优选择,并与最终确定的受让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
议》。该协议内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约定,以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等有权机构审批通过为生效条件。
    如没有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经综合评审最终没
有产生受让方,公司可终止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事项或者重新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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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程序。
    四、本次股份转让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在本次公开征集规定的期限内,公司是否能够征集到符合条
件的意向受让方尚存在不确定性;在规定期限内征集到意向受让
方后,所签《股份转让协议》仍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
他有权政府部门(如有)批准后方能生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以
及股份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各位股东审议。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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