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024 年 12 月 12 日 0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会议议案 议案目录 序号 议案名称 页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 议案 1 2 转让公司持有的莱美药业 23.43%股份的议案》 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会议议案 议案 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公司持有的 莱美药业 23.43%股份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4 年 11 月 26 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以 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公司持有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3.43%股份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鉴于我国当前医药政策的走向及医药市场的最新发展趋势, 中恒集团计划在战略层面进一步优化业务布局,专注于心脑血管 疾病等关键领域。为实现资产结构的优化,改善中恒集团经营业 绩,公司拟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转让公司直接持有的重庆莱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股份,以提升整体运 营效率。 (一)转让股份涉及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莱美药业 股票代码 300006.SZ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6219193432 法定代表人 梁建生 成立日期 1999 年 9 月 6 日 上市日期 2009 年 10 月 30 日 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会议议案 公司名称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5591.1205 万元人民币 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 注册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 99 号 一般项目: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粉针剂、片剂、大容量注射 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含激 经营范围 素类)、胶囊剂(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二)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项目 1-9 月 1-12 月 资产总额 3,036,776,606.48 2,890,879,605.71 短期借款 174,437,510.01 113,5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781,895,823.09 562,272,340.10 负债总额 929,265,830.03 768,713,644.87 归母净资产 2,055,614,352.68 2,080,651,568.51 营业收入 605,644,339.58 895,592,665.42 利润总额 -10,698,259.94 3,594,339.63 归母净利润 -26,416,692.10 -8,927,328.4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1,251,933.19 81,531,393.12 注:上述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12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四川华信(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 1-9 月的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标的公司前十大股东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莱美药业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排 持股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名 比例 股份状态 数量 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7,426,064 23.43% 不适用 0 2 邱宇 118,254,000 11.20% 冻结 118,254,000 同德乾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 3 司-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 21,447,778 2.03% 不适用 0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西国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4 有限公司-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 11,111,111 1.05% 不适用 0 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会议议案 5 唐洪梅 8,165,100 0.77% 不适用 0 6 江文亮 7,809,000 0.74% 不适用 0 7 陶仲华 6,817,063 0.65% 不适用 0 8 罗慧雄 5,492,518 0.52% 不适用 0 9 曹磊 4,813,363 0.46% 不适用 0 10 杨海涛 4,460,000 0.42% 不适用 0 (四)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股份数量及性质 公司直接持有莱美药业 247,426,06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23.43%);通过控股子企业南宁中 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莱美药业 21,447,778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2.03%);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莱美药业 268,873,842 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25.46%),为 莱美药业控股股东。此外,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广西广投国宏健康 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莱美药业 11,111,111 股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1.05%)。 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直接持有 的莱美药业 247,426,06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 药业总股本的 23.43%)。转让完成后,莱美药业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 (五)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6 号)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价格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 (2024 年 11 月 27 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 术平均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莱美药业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两 者中的较高者。最终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通过的征集方 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会议议案 案为准。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如果莱美药业发生派息、送股、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 调整。 二、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公开征集的拟受让股份 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格条件(参与本次征 集的法律主体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可 视为意向受让方具备相应条件,但提交的对应佐证资料应当由其 符合资格条件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盖章确认;组成联合体共 同作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内至少一个主体需满足下述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 东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为公司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受让方在实 际受让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时可以由受让方指定的、且与受让方受 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律主体实施; 3、若为两个以上法律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作为拟受让方, 则联合体内各法律主体需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前签署《联合体协 议》; 4、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具有医药制药 行业背景;若为联合体,则其中主要受让方需具有医药制药行业 背景。 5、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应针对拟转让的全部股份,提出 5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会议议案 部分受让申请的,视为未提出受让申请。若联合体作为意向受让 方,则联合体内任一参与方受让股份的最低比例应不低于莱美药 业总股本的 5%,且认购股份合计数应当与本次拟转让数量相等; 6、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7、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明晰的经营 发展战略; 8、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具有稳健的财 务状况,具有合法、可靠的资金来源和足够的现金支付能力,具 备良好的商业信用,保证能够按照国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足额 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9、意向受让方不存在有损莱美药业利益的关联关系和利害 关系; 10、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备促进莱美药 业持续发展和改善莱美药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11、意向受让方应遵守与莱美药业股份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要求,如受让方与莱美药业存在同业竞争,需制定规范 同业竞争的可行方案,不损害莱美药业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12、意向受让方及其直接或者间接股东或出资人、及其指定 的同一控制下的交易主体已就本次受让股份履行了必要的内部 决策程序; 13、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条件 6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会议议案 截至目前,中恒集团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持有广西利穗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利穗投资”)15,000 万元合 伙份额。 意向受让方需在应标时提出对利穗投资相关债务的解决方 案,原则上满足:(1)按照不低于 15,000 万元承接中恒集团持 有的利穗投资 15,000 万元合伙份额,并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 (2)担任利穗投资的普通合伙人;(3)利穗投资优先级合伙人 享有 38,580 万元合伙份额投资成本及 4%(年化单利)预期收益 的优先分配权;(4)利穗投资优先级合伙人享有的 38,580 万元 合伙份额投资成本及 4%(年化单利)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 务。意向受让方应签署针对本事项的《关于承接广西利穗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承诺》,经中恒集团认可,意向 受让方可直接或由关联方、或协调其他非关联方承接前述中间级 份额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三)加分项 1、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能 为莱美药业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莱美药业 增资、借款、担保等。 2、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莱美药业有明 晰的长期发展战略及规划,能够实现资源互补及现有业务的转型 升级; (四)意向受让方承诺事项 1、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受让莱美药业股份后,其所持有的莱 美药业股份须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7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会议议案 定对受让股份进行锁定,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减持。 2、意向受让方如与莱美药业存在同业竞争的,需承诺制定 规范同业竞争的可行方案,不存在损害莱美药业及其股东的合法 权益的情况。 3、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购买并 持有莱美药业股份的情况。 4、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莱美药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 管理团队经营状况等信息,已通过莱美药业公开披露信息及其他 合法方式完成必要的尽职调查手续,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不 会以未完成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为由拒绝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并履行相关义务。 5、意向受让方承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次公开征集受让方的确定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通 过发布公开征集公告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完成本次转让。本次公开 征集期满后,公司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本次公开征集转让条 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综合评审,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 优选择,并与最终确定的受让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 议》。该协议内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约定,以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等有权机构审批通过为生效条件。 如没有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经综合评审最终没 有产生受让方,公司可终止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事项或者重新启动 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会议议案 公开征集程序。 四、本次股份转让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在本次公开征集规定的期限内,公司是否能够征集到符合条 件的意向受让方尚存在不确定性;在规定期限内征集到意向受让 方后,所签《股份转让协议》仍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 他有权政府部门(如有)批准后方能生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以 及股份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各位股东审议。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2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