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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峡新材: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10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

中斌、龚诚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

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

召开了现场会议,并通过上海交易所网络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4 日)的间

隔未超过 7 个工作日。

    7.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谢普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

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方式进行。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

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

共 219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 ( 2024 年 9 月 4 日 ) 登 记 在 册 的 公 司 股 东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372,376,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974%;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及身份证明,股东代

理人并持有委托股东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关于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律师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