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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实施公告2024-09-03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65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剩余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股份 401.2424 万股进

行 注 销 。 本 次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将 由 1,112,956,032 股 减 少 为

1,108,943,608 股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也 将 由 1,112,956,032 元 减 少 至

1,108,943,608 元。

    ● 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4,012,424               4,012,424                   2024 年 9 月 3 日

    一、公司回购股份概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
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
币 28 元/股(含),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4,041.38 万元且不超过
人民币 28,082.77 万元,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江苏恒顺醋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 2021-036)。
    公司因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本次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28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27.84 元/股(含)。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回
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3)。
    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 2021 年 6 月 9 日披露了首
次回购股份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
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21-037)。
    回购实施期间(2021 年 6 月 8 日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公司按规定每月
前三个交易日披露截至上月末公司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 年 8 月 25 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002.2224 万股,
回购最高价格 20.30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 14.79 元/股,回购均价约 17.29 元/
股,使用资金总额约 17,324.18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1)。
    二、公司回购股份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用途安排,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并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 年 7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登记手续,以 3.85 元/股的价格向 367 名激励对象授
予登记限制性股票 591.72 万股。同日,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9.26
万股公司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过户价格为 5.89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恒顺醋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7)和《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
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8)。
    上述过户完成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401.2424 万股。
    三、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议案》,同意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
股份 4,012,424 股,同时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注销相关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披露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剩余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0)和 2024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江
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4-059)。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事项履行
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披露的《江苏恒顺醋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3)。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期间公司未
收到债权人对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事项提出异议,也未收到债权
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四、本次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原因及安排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上述回购股份如未能在
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和员工持股计划,对应
未转让的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
    鉴于公司股份回购完成后 3 年期限已届满,给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 4,012,424 股进行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经公司申请,
公司将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股份
4,012,424 股,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应手续。
    五、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112,956,032 股变更为 1,108,943,608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单位:股
                       本次注销前                          本次注销后
     股份类别                            注销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有限售条件股份         5,917,200                   0         5,917,2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107,038,832         4,012,424       1,103,026,408
       总计          1,112,956,032         4,012,424       1,108,943,608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本次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六、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和债务履行能力等产
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
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