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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旭光电子:旭光电子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4-01-16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2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因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 1
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98,000                  98,000          2024年1月18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3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鉴于 1 名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并注销。有关本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11 月 21 日披露的《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57)。在公告载明的申报时间内,公司债权人均有权凭有效
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至目前,申报时间
已届满,公司未收到债权人相关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及原因
    根据《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
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
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因公司本激励计划中,1 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8 万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副总经理(刘辉洁)1 名,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9.8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388.36
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1985561,并向中登公司提交了
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
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4,262,547       -98,000         24,164,547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808,530,212         0           808,530,212
           合计           832,792,759      -98,000        832,694,759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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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数量以及资金来源、回
购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债权人通知、注销日期等相关安排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4、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相关
手续。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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