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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旭光电子: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4-04-2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旭光电子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倩春                   联系方式:028-86150039

 保荐代表人姓名:邓壹丹                   联系方式:028-8615003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成都旭光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5 号)核准,成
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电子”、“上市公司”或“公司”)以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48,287,971 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11.3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9,999,989.6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不含税)人民币 15,495,898.7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34,504,090.90 元。上
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全部到位,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2)第 0084 号)。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2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
关规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旭光电子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旭光电子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2023 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
关规定尽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1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
 1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承销及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保荐协议,相关协议已明确了
 2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各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义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
                                                    项目组成员通过日常沟通、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
 3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并于 2024 年 2 月对
                                                    旭光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旭光电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4                                                  子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旭光电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子或相关当事人不存在需向上
 5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措施等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旭光电子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本持续督导期间,旭光电子及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6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做出的各项承诺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7                                                  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等相关制度规则的情况,均符
       范等
                                                    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保荐机构对旭光电子内控制度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2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对旭光电子的信息披
                                                       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旭光电子信息披露制度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9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并根据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保荐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11                                               件进行适当的调整;不存在因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旭光
                                                    电子、董事长刘卫东、总经理张
                                                    纯、董事会秘书熊尚荣、独立董
                                                    事杨立君因未审慎预测年度业
                                                    绩,未根据规则要求在会计年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地披露业绩预告,于 2023 年 9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关于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
                                                    警 示 的 决 定 》( 上 证 公 监 函
                                                    〔2023〕0163 号)。
                                                    针对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已督
                                                    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报告。




                                          3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14                                                  发生需就公共媒体传闻予以澄
       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的相关事项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15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相关主体未发生该等事项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16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的工作要求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7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发生该等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督促上市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
       查。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4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核对募
                                                      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
                                                      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公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18                                                  司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旭光电子 2023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2023 年 9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63 号),公司未审慎预
测年度业绩,未根据规则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
预告。因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卫东、时任总经理张纯、时
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熊尚荣、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杨立君予以监
管警示。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督促发行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高度重视并仔细的
自查和分析,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意识,提升公司管理及规范运
作水平。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
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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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旭光电子在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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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倩春                    邓壹丹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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