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3-22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甘
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
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
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
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
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
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
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
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
司财务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
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
审查、审议选聘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有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
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
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
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
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
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
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
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
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
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
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
过 8 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
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
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
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
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
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
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
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
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
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
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
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法定披
露,或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
提供便利;
(七)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
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八)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九)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
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任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
时详细说明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
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
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
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
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
作开展情况,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
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
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