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盘江股份:盘江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6-19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352 号


致: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盘江精煤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1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

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
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8日在贵州省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盘江

股份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朱家道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

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81人,代表股份1,335,444,493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11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3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34,714,4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53%;反对55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18%;弃权17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9%。



    (二)表决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34,714,4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53%;反对55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18%;弃权17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9%。



    (三)表决通过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1,334,714,4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53%;反对55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18%;弃权17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9%。


    (四)表决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334,714,4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53%;反对55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18%;弃权17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9%。


    (五)表决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334,714,4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
99.9453%;反对55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18%;弃权17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9%。



    (六)表决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335,349,4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8%;反对9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89,621,1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265%;反对50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17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贵州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84,523,6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8.0695%;反对5,464,0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1.8833%;弃权13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0472%。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贵州能源集团避免发电业务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议案》

    同意289,709,6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570%;反对27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958%;弃权13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0472%。

                                       5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放弃毕节火风光一体化发电项目商业机会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同意289,790,5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849%;反对15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529%;弃权18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0622%。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一)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334,941,3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23%;反对50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1,334,486,6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82%;反对957,8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7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1,335,121,3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58%;反对32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35,349,4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8%;反对9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6
    (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同意1,335,349,4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8%;反对9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4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7项至第10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1项至第6项、第11至13项、第15项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志坚




                                                  王鹏鹤




                                              2024 年 6 月 18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