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08-20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
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
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
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基金产品、保险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现金流及货
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的规模和期限应与公司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
划、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电子合同,明
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一)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本
条第(一)款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关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章 内部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行
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情况,如发现委托理财出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董
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管理;
(四)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委托理财相关合同或协议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负责委托理财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或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负责委托理财项目的协议、合
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在委托理财过程中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监督,对委托理财的资金使
用情况及损益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存续的委托理财产品的进展
情况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
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
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
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