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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家: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10-31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定并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
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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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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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
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3
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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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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