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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湘电股份: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及孙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2024-04-02  

证券代码:600416                  证券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4 临-007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及孙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
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61,511,912.7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
产生影响。


    针对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圆鸟”)与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贸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 临-038),
2020 年 9 月 29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
临-114),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0 临-117),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告的《关于子公司及孙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 临-041)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法院”)电子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金额    目前进
 序号    案号      受理机构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元)    展情况
                                         湘电(上海)国际
                                苏州圆
        (2023)苏                       贸易有限公司、湘   买卖
                     张家港市   鸟贸易                                             一审已
  1     0582 民初                        电国际贸易有限公   合同   61,511,912.71
                     人民法院   有限公                                               裁定
         15231 号                        司、湘潭电机股份   纠纷
                                  司
                                             有限公司

 合计                                                              61,511,912.71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港市锦丰镇兴业路 2 号(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玖隆物流园 A251 室)
      法定代表人:梁锡鹏


      被告一: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 171 号 3 幢 3 层 343 室
      法定代表人:杨奇


      被告二: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 302 号
      法定代表人:杨奇


      被告三: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 302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君
      2.案件审理机构: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3.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苏州圆鸟述称:苏州圆鸟与上海国贸公司于 2019 年 3 月、4 月签订了 4 份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约定上海国贸公司向苏州圆鸟销售木浆,苏州圆鸟向上海国贸公司支付货款。
截至苏州圆鸟本次起诉之日,上海国贸公司给苏州圆鸟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
45,777,990.61 元;因国贸公司持有上海国贸公司 100%股权,公司持有国贸公司 100%股
权,请求国贸公司及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退还货款人民币 45,777,990.61 元及资金占用费 15,733,922.1 元;
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 61,511,912.71 元;
    (2)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案涉买卖合同 4 份;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应归还原告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5)请求胜诉后退还全部诉讼费。
    三、诉讼裁定情况
    张家港法院经过庭审,依法裁定驳回苏州圆鸟的起诉,公司现已收到胜诉裁定文书。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已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公司
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