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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湘电股份: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2024-11-16  

证券代码:600416                   证券简称:湘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 临-038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61,012,643.4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
产生影响。


      针对华电福新柳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柳州”)与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兴蓝风电”)、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南兴湘
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湘公司”)、湖南兴能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兴能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公告
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临-025),2024 年 7 月 20 日
公告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临-026),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告的《关于募集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临-028)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融水法院”)
电子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金额       目前进
 序号      案号      受理机构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元)       展情况
        (2024)桂                       兴蓝风电、公司、   买卖
                                华电柳                                             一审已
  1     0225 民初    融水法院            兴湘公司、兴能公   合同   61,012,643.47
                                  州                                                 判决
          879 号                               司           纠纷

 合计                                                              61,012,643.47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电福新柳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江门街
    法定代表人:魏刚


    被告一: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吉安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唐柯佳


    被告二: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 302 号
    法定代表人:张越雷


    被告三:湖南兴湘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 65 号第 001 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湘


    被告四:湖南兴能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韶山路 060 号第 008 栋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唐柯佳
    2.案件审理机构:融水法院
    3.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华电柳州述称:华电柳州与兴蓝风电于 2019 年 11 月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
议,约定华电柳州向兴蓝风电采购风电机组,兴蓝风电向华电柳州提供设备、备件及维
保服务,华电柳州已依约支付合同货款。截至华电柳州本次起诉之日,兴蓝风电给华电
柳州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 61,012,643.47 元,并需开具原告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
付、保证期限至 2026 年 8 月 29 日、保证金额为 19,110,080 元的质保金保函;因设备采
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履行在公司、兴湘公司担任兴蓝风电唯一股东期间,请求公
司及兴湘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兴蓝风电分立新设兴能公司,请求兴能公司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迟延交货产生的违约金 59,189,986.8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就案涉 17 套 XE141-2500 型号和 4 套 XE146-3200 型号的风电
机组向原告提供原告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证期限至 2026 年 8 月 29 日、
保证金额为 19,110,080 元的质保金保函;
    (3)请求判令被告一继续提供备品备件及售后维保服务;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垫购买备品备件及维保费用 2,610,757.67 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三、诉讼判决情况
    融水法院经过庭审,依法判决:
    (1)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 59,189,986.80 元;
    (2)被告一向原告提供原告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证期限至 2026 年 8
月 29 日、保证金额为 19,110,080 元的质保金保函;
    (3)被告一支付原告垫资购买备品备件费用和维修费合计 1,822,656.67 元;
    (4)被告一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提供备品备件及售后维保服务;
    (5)被告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现已收到一审胜诉判决文书,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不会产生影响。该判决尚不是最终生效裁决,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