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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证股份:金证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12-17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
    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制定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实施以来,公司所面临的外部市场环境

与制定本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公司根据最新战略规

划对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本激励计划已无法覆盖公司现任的核心人

员。鉴于目前市场环境和公司组织架构的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

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实

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 1,274 万份。同时,与本激励计划配套的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本次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注销已授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将继续勤勉尽职,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

           因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已完成

   行权,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同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

   订情况,为保证《公司章程》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结合公司实际需

   要,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意见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4,081.5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4,627.5005
万元。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总股本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总股本
94,081.500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94,627.500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亏损方案;
算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议;
损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
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项;
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项;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支付方法;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作;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公司
(八)决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等事项;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裁的工作;
的工作;                               (十五)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回 回购公司股票;
购公司股票;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