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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纺股份:华纺股份: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修正案公告2024-06-08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管理办法》(以下称《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和
                                                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使用,保
     使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
                                                证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
     公允性、合理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
                                                理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1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
                                                交易》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关规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制度。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
     与关联人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       关联人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2
     ……                                       ……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五)存贷款业务;
     ……                                       ……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     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     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
     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聘请具有执行证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     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
     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由公司全体     审计或者评估报告,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认可后,提交董事   分之一以上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会讨论。对于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所述与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对于第二十五条所述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
                                             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如果
                                             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
                                             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
                                             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
                                             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
                                             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上述所称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
    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为交易对方;
    上述所称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的股东: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一)为交易对方;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4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
    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
                                           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
                                             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
                                             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
5   新增
                                             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
                                             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
                                             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
                                              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
                                              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
                                              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
                                              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
                                              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
     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
6    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
     应当遵守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购买资产盈利预测报
     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公司
7    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
     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
     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
     来发展的影响。
                                            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
                                            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
     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
                                            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
     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
                                            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
8    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
                                            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
     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
     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
9    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
     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
     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
10
     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
     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
     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11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
     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
     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12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息、红利或者报酬。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    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进行审议和披露: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13
     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
     易;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如下情形之一,经上交    红利或者报酬;
     所同意可豁免披露和决策义务: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
     (一)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   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
     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   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
     司的股权比例的,经上交所同意可豁免提交   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14   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
     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经上交所同意可豁免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
     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三)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
   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
   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
   经上交所同意可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本章程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的,经上交所同意可豁免按本章
   程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保持
不变。原《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
后的《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亦相应变更,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