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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金黄金: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06-08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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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

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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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其中,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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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

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能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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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投票选举

    (一)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的投票

办法相同。

    (二)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时,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人应回避表决。

    具体回避表决办法如下:

    1.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在董事会表决时,提名董事回

避表决;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提

名董事本人以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2.由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监事会表决时,提名监事回

避,股东大会表决时,提名监事本人以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

表决。禁止任何集团或个人利用雇佣或被雇佣关系,在监事会中就独

立董事提名或表决事项对职工监事施加压力,进行操纵。

    3.对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该提名股东及其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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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特别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所列的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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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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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

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秘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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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

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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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超过”,都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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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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