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06-08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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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
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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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其中,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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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
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能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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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投票选举
(一)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的投票
办法相同。
(二)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时,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人应回避表决。
具体回避表决办法如下:
1.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在董事会表决时,提名董事回
避表决;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提
名董事本人以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2.由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监事会表决时,提名监事回
避,股东大会表决时,提名监事本人以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
表决。禁止任何集团或个人利用雇佣或被雇佣关系,在监事会中就独
立董事提名或表决事项对职工监事施加压力,进行操纵。
3.对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该提名股东及其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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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特别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所列的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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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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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
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秘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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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
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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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超过”,都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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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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