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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8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得伟君尚字第 24879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2 月 12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
合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4:00 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511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军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27】人,代表股份【547,676,0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38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505,130,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463】%。
    通 过 网 络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 923 】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42,545,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2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578,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23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
份【11,03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5】%。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9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545,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9】%。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
逐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表:
                                                          同意票数
                                                                      是否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于投票总
                                                                      通过
                                                          股数比例
                                    同意 49,220,192 股;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
                                    反对 4,232,930 股;    91.8658%    是
        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弃权 125,200 股
2.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同意 49,074,092 股;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反对 4,344,430 股;    91.5931%    是
                                    弃权 159,800 股
                                    同意 49,235,792 股;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反对 4,162,230 股;    91.8949%    是
                                    弃权 180,300 股
                                    同意 49,230,392 股;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反对 4,180,530 股;    91.8849%    是
                                    弃权 167,400 股
                                    同意 48,981,302 股;
2.0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反对 4,436,930 股;    91.4200%    是
                                    弃权 160,090 股
                                    同意 49,222,602 股;
2.05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反对 4,170,430 股;    91.8703%    是
                                    弃权 185,290 股
                                    同意 49,231,192 股;
2.06    发行数量                    反对 4,165,230 股;    91.8864%    是
                                    弃权 181,900 股
                                    同意 49,251,292 股;
2.07    限售期                      反对 4,167,930 股;    91.9239%    是
                                    弃权 159,100 股
                                    同意 49,236,192 股;
2.08    上市地点                    反对 4,161,130 股;    91.8957%    是
                                    弃权 181,000 股
                                     同意 49,356,002 股;
2.09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反对 3,993,030 股;     92.1193%   是
                                     弃权 229,290 股
                                     同意 49,226,802 股;
2.10 决议有效期                      反对 4,148,530 股;     91.8782%   是
                                     弃权 202,990 股
                                     同意 49,156,302 股;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3                                  反对 4,261,830 股;     91.7466%   是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弃权 160,190 股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同意 49,224,402 股;
  4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    反对 4,192,630 股;     91.8737%   是
        分析报告的议案               弃权 161,290 股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同意 49,227,802 股;
  5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反对 4,171,930 股;     91.8800%   是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弃权 178,590 股
                                     同意 543,908,940 股;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6                                  反对 3,566,433 股;     99.3121%   是
        情况报告的议案
                                     弃权 200,690 股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同意 49,232,502 股;
        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7                                  反对 4,185,830 股;     91.8888%   是
        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弃权 159,990 股
        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     同意 49,286,802 股;
  8     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     反对 4,091,430 股;     91.9901%   是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弃权 200,090 股
                                     同意 544,168,140 股;
        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 年)
  9                                  反对 3,338,033 股;     99.3594%   是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弃权 169,890 股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同意 49,226,202 股;
 10     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 反对 4,189,430 股;        91.8770%   是
        易事项的议案                 弃权 162,690 股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同意 49,217,902 股;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
 11                                  反对 4,193,830 股;     91.8615%   是
        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弃权 166,590 股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 同意 49,275,652 股;
 12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 反对 4,139,880 股;         91.9693%   是
        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弃权 162,790 股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