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得伟君尚字第 24879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2 月 12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 合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4:00 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511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军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27】人,代表股份【547,676,0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38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505,130,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463】%。 通 过 网 络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 923 】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42,545,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2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578,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23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 份【11,03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5】%。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9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545,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9】%。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 逐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表: 同意票数 是否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于投票总 通过 股数比例 同意 49,220,192 股;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 反对 4,232,930 股; 91.8658% 是 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弃权 125,200 股 2.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同意 49,074,092 股;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反对 4,344,430 股; 91.5931% 是 弃权 159,800 股 同意 49,235,792 股;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反对 4,162,230 股; 91.8949% 是 弃权 180,300 股 同意 49,230,392 股;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反对 4,180,530 股; 91.8849% 是 弃权 167,400 股 同意 48,981,302 股; 2.0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反对 4,436,930 股; 91.4200% 是 弃权 160,090 股 同意 49,222,602 股; 2.05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反对 4,170,430 股; 91.8703% 是 弃权 185,290 股 同意 49,231,192 股; 2.06 发行数量 反对 4,165,230 股; 91.8864% 是 弃权 181,900 股 同意 49,251,292 股; 2.07 限售期 反对 4,167,930 股; 91.9239% 是 弃权 159,100 股 同意 49,236,192 股; 2.08 上市地点 反对 4,161,130 股; 91.8957% 是 弃权 181,000 股 同意 49,356,002 股; 2.09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反对 3,993,030 股; 92.1193% 是 弃权 229,290 股 同意 49,226,802 股; 2.10 决议有效期 反对 4,148,530 股; 91.8782% 是 弃权 202,990 股 同意 49,156,302 股;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3 反对 4,261,830 股; 91.7466% 是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弃权 160,190 股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同意 49,224,402 股; 4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 反对 4,192,630 股; 91.8737% 是 分析报告的议案 弃权 161,290 股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同意 49,227,802 股; 5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反对 4,171,930 股; 91.8800% 是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弃权 178,590 股 同意 543,908,940 股;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6 反对 3,566,433 股; 99.3121% 是 情况报告的议案 弃权 200,690 股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同意 49,232,502 股; 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7 反对 4,185,830 股; 91.8888% 是 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弃权 159,990 股 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 同意 49,286,802 股; 8 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 反对 4,091,430 股; 91.9901% 是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弃权 200,090 股 同意 544,168,140 股; 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 年) 9 反对 3,338,033 股; 99.3594% 是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弃权 169,890 股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同意 49,226,202 股; 10 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 反对 4,189,430 股; 91.8770% 是 易事项的议案 弃权 162,690 股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同意 49,217,902 股;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 11 反对 4,193,830 股; 91.8615% 是 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弃权 166,590 股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 同意 49,275,652 股; 12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 反对 4,139,880 股; 91.9693% 是 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弃权 162,790 股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