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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集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2-28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积极践行 ESG 发展理念,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
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
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分析

全球经济和行业形势,结合公司实际,为公司对外公共政策、可持续发
展和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政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四、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管理部门为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协助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并负责落实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审阅 ESG 相
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及
其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受董事会委托开展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
事会委托,委员会不能代表董事会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有关公司
发展战略和 ESG 相关的资料,或重大投资及其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涉及发展战略和 ESG,及重大投资的内容由战略投资管理部
门初审,形成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委托的事项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的
意见和建议呈报董事会审议或通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因董事会工作需要,或者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通信或者其他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委员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书面文件,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战略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公
司董事会,如果部分委员对委员会形成的书面意见存在异议,应在书面
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