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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豫园股份:豫园股份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2024-03-22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豫园股份”)
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
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的情况报告》,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
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
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