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化:上海石化H股公告-關連交易 - 委託合同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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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00338
關連交易
委託合同
董事會於2024年11月12日審議並批准本公司(作為受託方)擬與巴陵新材料(作為委託
方)簽訂委託合同。據此,本公司將向巴陵新材料提供人員借用服務,對價為人民幣
8,480萬元(含稅總額)。委託合同將於2024年11月21日前簽署。
於本公告日期,中石化股份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1.14%,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巴陵新材料由湖南石化持股50%,為中石化股份的聯繫人。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
第14A章,巴陵新材料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委託合同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委託合同最高適用的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
申報及公告規定,但豁免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董事會於2024年11月12日審議並批准本公司(作為受託方)擬與巴陵新材料(作為委託方)
簽訂委託合同。據此,本公司將向巴陵新材料提供人員借用服務,對價為人民幣8,480萬
元(含稅總額)。委託合同將於2024年11月21日前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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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的主要條款概括如下:
訂約方: 委託方:巴陵新材料
受託方:本公司
委託工作: 巴陵新材料委託本公司派出人員到巴陵新材料,用於從事
巴陵新材料熱塑性彈性體項目建設工作。
代價及支付: 委託費用包含本公司派出人員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各
項人工成本費用及巴陵新材料委託本公司對57名新員工進
行實習培養期間的費用。
委託合同預估的總代價為人民幣8,480萬元(含稅總額),該
金額以人員借用期預計16個月估算得出。
委託合同總代價將於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
委託工作的期限 自本公司人員派出之日起至人員返回至本公司或人員關係
劃入巴陵新材料之日為止。
違約責任: 出現下列情形的,巴陵新材料有權解除委託合同,本公司
應承擔違約金並退還已收取的委託費用:
(1) 巴陵新材料有證據證明,本公司因自身過錯,無法完
成委託工作;
(2) 本公司未能按時完成委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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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本公司在進行委託工作時有不當或違約、違法行
為,導致巴陵新材料遭受損失,但該行為獲得巴陵新
材料明示認可的除外。
出現下列情形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委託合同,並要求巴陵
新材料承擔本公司為進行委託工作實際支付的合理費用:
(1) 巴陵新材料未按約支付委託費用,經本公司合理催告
仍不支付;
(2) 因巴陵新材料的原因,導致委託工作無法完成。
委託合同一方如提前解除委託合同,應提前二週以書面形
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實行,巴陵新材料應支付的費
用按實計算至委託合同解除當日。
生效: 委託合同自雙方進行電子簽名後生效。
釐定代價的基準
委託合同價格是按照市場價位,根據借用人員發生的工資性收入、社會保險費、公積
金、勞動保護費以及其他人工成本費用進行測算的費用。委託合同定價客觀、公允,不
存在損害本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情形。
簽訂委託合同的理由及裨益
巴陵新材料為本公司與湖南石化各持股50%的合資公司。考慮到25萬噸╱年熱塑性彈性體
項目的選址及人員施工的成本和便利性,委託本公司借出人員進行項目建設工作將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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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5萬噸╱年熱塑性彈性體項目順利實施,從而充分利用本公司現有丁二烯等資源,發
展苯乙烯類熱塑性彈性體產品線,助力本公司向「化工+材料」 基礎+高端」轉型發展,
實現傳統應用領域產品向高端新材料應用領域轉型。
香港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中石化股份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1.14%,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巴
陵新材料由湖南石化持股50%,為中石化股份的聯繫人。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
章,巴陵新材料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委託合同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委託合同最高適用的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申
報及公告規定,但豁免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董事會批准
董事會於2024年11月12日審議並批准簽訂委託合同。董事郭曉軍先生、杜軍先生及解正
林先生在關連人士中任職,因此在董事會會議上迴避表決。
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委託合同項下交易乃於本公司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
中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經由雙方公平協商達致,且有關交易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
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根據上海上市規則,在董事會審批前,已向獨立非執行董事專門會議提交關於簽訂委託
合同的有關資料,便於其審查和批准。第十一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第六次專門會議上,全
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唐松先生、陳海峰先生、楊鈞先生、周穎女士和黃江東先生一致同意
委託合同,並認可將相關議案提交董事會審議。
一般資料
本公司
本公司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西南部金山衛,是一所主要將石油加工為多種石油產品
及化工產品的高度綜合性石油化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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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陵新材料
巴陵新材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由本公司及中石化股份非全資附
屬公司湖南石化各持股50%,其主營業務為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依法須經批准的
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准文件或許可
證件為準);熱塑性彈性體生產及銷售;高性能纖維及複合材料銷售;合成材料銷售;高
品質合成橡膠銷售;橡膠製品銷售(除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
經營活動)。
定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以下詞彙具有以下的涵義:
「本公司」 指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華人
民共和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於香港交易所主板
(股份代號:00338)及上海交易所(股份代號:600688)
上市,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
員會
「中石化股份」 指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於香港交易所主板(股份代
號:00386)及上海交易所(股份代號:600028)上市,
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巴陵新材料」 指 上海金山巴陵新材料有限公司,一家於中華人民共和
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國務院國
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湖南石化」 指 中石化湖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為中石化股份的非全
資附屬公司
「委託合同」 指 本公司擬與巴陵新材料簽訂的《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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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上海上市規則」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人民幣」 指 人民幣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香港交易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劉剛
聯席公司秘書
中國,上海,2024年11月12日
於本公告刊登日,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郭曉軍、管澤民﹑杜軍及黃翔宇;本公司的非執
行董事為解正林及秦朝暉;及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唐松、陳海峰、楊鈞、周穎及
黃江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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