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邮编:4300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安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二三年年度股东 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出了《三安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 时 30 分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吕岭路 1721-172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志强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91,593,94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107%,其中: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84,531,18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9.756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54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1、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2、审议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审议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4、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5、审议公 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6、审议续聘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 机构及薪酬的议案;7、审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提案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790,950,483 99.9640 472,158 0.0263 171,300 0.00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790,941,383 99.9635 483,758 0.0270 168,800 0.0095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790,995,383 99.9665 483,758 0.0270 114,800 0.0065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791,250,741 99.9808 343,200 0.0192 0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20,793,858 99.8931 343,200 0.1069 0 0.0000 5、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790,995,383 99.9665 483,758 0.0270 114,800 0.006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20,538,500 99.8136 483,758 0.1506 114,800 0.0358 6、审议《审议续聘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及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791,088,541 99.9717 326,300 0.0182 179,100 0.01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20,631,658 99.8426 326,300 0.1016 179,100 0.0558 7、审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791,306,041 99.9839 233,900 0.0130 54,000 0.0031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