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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物产中大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物产中大”)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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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物产中大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30 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5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503,571,22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214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214,865,81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2.654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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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045 人,代表股份 288,705,41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5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48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90,843,6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12%。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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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4,674,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463%;反对 36,455,4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561%;弃权 2,441,7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94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260%;反对 36,455,45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343%;弃权 2,441,7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97%。

     本议案已获通过。

     2、 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7,372,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5541%;反对 34,463,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765%;弃权 1,735,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644,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538%;反对 34,463,77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495%;弃权 1,735,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67%。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1、2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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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