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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徽合力: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版)2024-11-29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合力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主要有: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1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 6 名董事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是
否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股东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算);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
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
授权文件。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
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
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4
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日前予以披露。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
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5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表
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人员还
包括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并确定有权
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召集
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
股东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6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和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地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7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其他监事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
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
出席股东会,但应主动向股东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
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


                                  8
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时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以现场投票为准;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9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10
期限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五章    股东会纪律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
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的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11
    第四十六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
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
言。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
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上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与会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发言的股
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
自己的观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
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
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
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
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
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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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
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
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
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
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合力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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